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48号 1997-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为加强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科研单位范围 下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一)的,为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 (一)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二)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贸机构; (三)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研中心; (四)由省、市、县(区)科委(科技局)认定的集体、股份制科研所、民营科技企业及其他科技开发实体。 二、免征营业税范围 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均属免征营业税范围。具体包括: (一)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的转让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四)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中的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经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核定的技术合同,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但包括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附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合理数量标的的直接成本费用(见附件三)。 三、审批免征营业税的程序 (一)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科研单位,须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转让的性质,选择国家科委监制的四类技术合同书之一填写(涉及专利技术转让的,采用相应专利转让合同文本填写),于签订技术合同的30日内,持《资格证书》、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到各级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其中省直、中央驻穗科研单位到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办理;各市的科研单位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办理;各县(区)的科研单位到县(区)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办理。专利技术合同由科委委托的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负责认定登记。 凡经上述科委(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定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见附件二)。 (二)科研单位可凭此《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影印件)、《资格证书》(影印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市或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县(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税额、免征户数和免征项目详列清单(见附件四),按季汇总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一、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二、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三、国家科委[90]国科发策字532号文(摘要) 四、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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